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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于尧  日期:2018-10-31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四川省高等学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纪委工作实际,特对《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学校纪委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聚焦主责主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第三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为: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条  学校纪委坚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参加与监督职责相冲突、不发挥实质监督作用的工作和一般性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省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省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省纪委报告。

第六条  学校纪委每半年向省纪委书面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书面述职。

第七条  学校纪委严格执行重要案件“一案两报告”和典型违纪案件通报制度,加强对涉案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对受处分党员的思想教育和回访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须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九条  学校纪委常设办事机构为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执纪问责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项须按照《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提请纪委全委会审议。

第二章 监督

第十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学校党委及其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实施监督,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情况;

(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六)其他应由学校纪委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校长办公会以及其他与履职有关的会议。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其他与履职有关的会议。学校纪委派人列席学校所属部门、学院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可提请学校党委负责人对二级单位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中层正职每年向学校纪委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分析研判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实事求是评价党员干部廉洁情况,严格把好

“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配合巡视巡查机构对本校的巡视巡查,并按规定处理巡视巡查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及其二级单位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预警及时、措施有力、制度管用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围绕选人用人、干部作风、职业道德、招生考试、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和所属企业、招标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重要部门或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督促开展专项检查,依纪依规及时处置相关问题线索。

第三章  执 纪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党组织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受理省纪委、巡视巡查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  问题线索实行台账式管理,逐件编号登记。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及时向省纪委报告。

收到涉及省管对象信访举报件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省纪委信访室。收到除信访举报件以外涉及省管对象的问题线索,须在一周内将相关材料原件附函报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二十三条  收到问题线索后,须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开展谈话函询。

(二)初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纪律规定,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予以初步核实。

(三)暂存待查。主要是对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予以暂存待查。

对暂存待查的线索至少半年应当启动一次分析评估,其中因相关因素发生变化、需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重新提出处置建议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四)予以了结。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予以了结。

第二十四条  问题线索处置方式须报纪委书记批准。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按照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规定程序进行。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应当定期排查梳理所管党员问题线索,及时完善问题线索台账,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集中管理、动态更新。

归档材料应当齐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二节  谈话函询

第二十六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须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纪委书记批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函询,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七条  谈话应当由学校纪委相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要形成谈话笔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函询以学校纪委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学校纪委。

第二十九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小组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节  初步核实

第三十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须制定初核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被核查人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节  立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按下列情况报批。

(一)拟对担任学校二级单位正职的党员,以及重要复杂疑难案件立案审查的,须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并向省纪委报告。省纪委回复后,将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拟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的,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书记审批,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在次月5日前,以列表形式向省纪委报告。

(三)拟对其他党员立案审查的,将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予以立案。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六条  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审查方案应当包括审查组成员名单,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安全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复杂疑难的案件,学校纪委可以提请省纪委,按程序指定下级纪检机关执纪审查。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第三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第四十条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纪委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四十一条  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未经纪委书记同意,不得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第四十三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由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四条  暂扣、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在学校账户下统一设立专用科目,设立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五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五节  审 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纪委成立审理组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须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八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到审查报告后,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查组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组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组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纪委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  审理报告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纪委全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在报批前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抄送党委组织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支部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

第五十条  对担任学校二级单位正副职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征求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给予担任学校二级单位正副职的党员其他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决定,报党委备案。

给予其他党员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组织处置。

第五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除中央纪委规定情形外,应当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学校纪委应提请上级纪委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学校党委或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学校纪委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由原批准处分的学校党委或学校纪委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五十五条  学校纪委对学校党委案件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请求省纪委予以复查。

第四章 问 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纪委发现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经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启动问责调查。

第五十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纪委启动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根据问责方式使用权限由学校纪委或提请学校党委作出。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学校纪委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受到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条  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重要案件,应形成案件剖析报告,重点查找涉案单位体制机制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弊端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案件剖析报告由审查小组会同涉案单位共同起草,经纪委书记和分管(联系)校领导把关后,将其附整改通知书送至涉案单位。案件剖析报告和整改通知书统一编号管理。

第六十一条  涉案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须在6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纪委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回访情况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对整改不力不实,甚至敷衍搪塞、弄虚作假的,坚决严肃问责。

第六十二条  下列类型案件应予以通报曝光: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案件;

(二)涉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严重违纪违法且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的案件;

(四)师生反映集中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微腐败典型案件。

第六十三条  通报曝光的对象、时间和范围,按照审批程序,报学校党委决定。单位内部通报,可采用发文或会议通报方式,通报内容为案件概要、查处结果、案发原因、应汲取的教训等;全校通报,可采用邮件或大会通报方式,通报内容为案件概要和查处结果。

对顶风违纪、造成严重影响的典型案件,除采用文件内部通报外,还要通过报刊、网络、新媒体等方式点名道姓公开曝光。通报材料必须要把通报对象的姓名、所在单位和职务、主要违纪事实、处理结果阐述清楚。

第六十四条  学校纪委应加强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全面掌握受处分人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及整改情况,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十五条  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按照“谁处分、谁回访”原则,采取直接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进行。回访教育应在党员干部受处分后一年内开展。

第六十六条  被回访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认错态度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方法等情况应形成综合材料,报学校纪委书记审阅同意后,及时向回访教育对象所在单位反馈,进一步加强针对性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监察监督、监察调查、监察处置相关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原《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废止。


 


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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