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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纪委办公室 作者:于尧  日期:2018-10-31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对《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成信纪发〔20156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

(四)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六)坚持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七)坚持预防与查处并重的原则;

(八)坚持“一案两报告”的原则;

(九)坚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受理的途径和范围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途径:

(一)来信: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学校纪委办公室。

(二)来访:到学校纪委办公室当面反映问题。

(三)电话:拨打学校纪委办公室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四)网络:登录学校纪委办公室网站信访举报栏目反映问题。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范围:

(一)针对学校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学校纪委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行政转、交办的信访件。

第七条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实名举报、归口反映、逐级举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专人负责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渠道的信访举报受理登记工作,并及时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信访处理单》,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内容进行摘要、登记,明确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

第九条 信访件登记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重要信访件呈送纪委书记阅批。对反映省管干部的问题,须按上级要求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涉及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规的信访举报件,按照《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直接查办。

对于各职能部门、党组织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经学校纪委负责人批示后,转交给有关职能部门或党组织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其处理过程和结果书面报学校纪委。如果有关职能部门或党组织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线索,应立即报学校纪委予以查办。

对转交给职能部门或党组织处理并要求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件,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职能部门或党组织对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十一条 对实名举报的,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同时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在信访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归档。

第四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第十四条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举报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报请相关单位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及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转办信访件时,如部分内容的泄露可能造成举报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应隐去署名将信访举报内容摘转。

第十七条 在信访处理过程中,因失职泄露相关信息,并对举报人造成一定影响,按有关法规条例,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可根据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被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不力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泄漏信访举报情况,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新颁发的有关条例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颁布的条例或规定为准。

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918

 

上一条: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下一条:中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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