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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陈洁丽  日期:2020-10-21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书记为组员。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以成都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特困供养学生;

5.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因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家庭持有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2.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的认定条件,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恶意欠缴学费的;

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如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或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4.无特殊理由,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6.因家庭购买商品房、私家车等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

7.不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

(二)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未成年学生由其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学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评议过程中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 等现象的发生现象的发生。

评议小组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电子信息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在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建档备案环节。认定工作结束后,各院(系)应对学生申请材料、评议记录、公示情况等认定材料做好归档工作,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认定材料,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观察、信(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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