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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资产管理处 作者:邹云海  日期:2018-11-01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规范管理流程,防范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自有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小额专用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办公辅助设备、维修服务、社会服务及软件服务项目的行为。即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之外的其他所有采购活动。

第三条 自行采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实施采购流程,全程建立采购档案,归档保存,采购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采购工作。

第四条 自行采购并不是直接购买,是由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采购人参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及要求实施采购,采购人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不得自行组织,更不得自行购买。

第五条 对单次立项批复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采用校内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流程; 对采购预算金额大于1万元且不足5万元的,可采用询价的方式实施采购;对采购金额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购。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根据项目性质,结合学校实际,参考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可采用如下几种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采购项目若需对供应商实力、业绩、报价、产品性能等方面需进行综合衡量的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竞争性谈判:

对于方案明确的系统集成类项目或货物,若需通过谈判引入价格竞争机制,节约采购资金,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按照品质更优、服务承诺更好、价格更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

技术构成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软件服务、社会服务等),需对供应商能力、业绩、报价等进行综合衡量,且需通过谈判进一步达成最终需求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与供应商进行价格、实施方案的谈判,按照品质更优、实施方案更好、报价更低的原则,进行评分,得分最高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

技术参数唯一、供应商唯一或与原有系统有对接、升级、维修需求的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用户单位请3名相关行业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填写论证意见,附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专家中至少1名需具有副高以上级职称,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自行采购流程。

招标组织部门将采购需求、技术唯一性参数、单一来源拟定供应商,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异议,如未收到异议,组织成立谈判小组,与拟定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供应商需提供厂商唯一授权、近期报价参考依据或相关成交合同报价,作为佐证,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采购项目最终成交价格及项目供应商。

(五)询价方式:

对市场供应成熟、品种单一、来源渠道充分、价格相对透明的货物、设备或服务等采购,采用询价方式实施采购。

采购组织部门向社会公示货物采购清单及相关技术、功能要求,在规定日期内收集不低于3家供应商提供的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报价及相关服务承诺,在同质、服务最优的基础上按照最低价成交的原则,确定采购供应商。

(六)直接采购方式:

对于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需求,供应渠道稳定的,需求单位或资产管理处可通过商场、电子商城或定点服务渠道商,在不同品牌、多家店铺之间选择满足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后,直接购买产品和服务。

(七)定点采购方式:

资产管理处根据往年校内各需求单位使用频率较高且使用时间不固定的项目(如窗帘、家具维修、空调维修、计算机及外设的维保、多媒体设备维保等),通过招标流程集中采购一批相对固定的供应商(或采购服务渠道商),并向校内各部门(单位)发布公告。

各需求单位可选择资产处确定的定点服务商,也可自行选择其他供应商;

第三章 自行采购校内招标流程

第七条 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计划进行,需求单位应当提前进行采购计划编制工作,采购计划应包括拟采购货物的参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关技术参数、数量、单价、总预算等。

第八条 学校自行采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相关人员对批准的采购项目进行考察或市场调研;

(二)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对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采购材料进行编制和审定;

(四)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条 确定自行采购招标需求并编制完成采购文件后,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组织部门发布采购公告(不低于三日),向社会征集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为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制作投标文件,开标时间距购标截止日期不少于三日。

第十条 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开标,并组织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进行项目评议及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发布结果公告,三天内未收到书面质疑和投诉后,即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在评标中,坚持同质量、同规格、同型号、同售后服务下,价格最低或同价格下其它最优的原则;或按照投标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投标人综合实力等综合因素最优的原则。若无争议,经评委同意后即可确定中标单位,若有争议,可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或其它有利于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全体评委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流标或废标处理: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如泄密、流程缺失、恶意不公平竞争等情况;

(三)因重大变故,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技术方案存在较大缺陷的,经需求单位、招标组织部门共同商议,决定取消采购任务的。

出现流标或废标情况后,招标组织部门应负责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形成书面情况说明理由,按相应流程实施。

第十三条 经过招投标确定的中标单位有法定效力,任何人无权终止和变更。若中标单位声明放弃,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经招标组织部门与需求部门协商同意后,由后续排名单位递补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及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经招标流程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与学校签订供货合同、技术开发协议或服务协议。

(一)合同审定:

合同签订之前,应由资产管理处和用户部门相关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各方面确认无误后,先由用户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合同签订:

由经办人员及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三)合同变更:

合同一经签订,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因需变更的,必须说明原因,在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变更。

(四)合同增减:

因需求等原因需要增加和减少设备数量,增加和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需甲乙双方完成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供应商交货或服务实施完毕后,应填写《仪器设备收货单》、《仪器设备验收凭证》。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供、需、招三方签字认可,完成验收流程。

第五章 零星采购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属于学校自行采购范围,是指批量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使用学校非财政性资金,对各种元件、配件、器材、耗材、服务、非通用货物类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采购。可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也可委托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零星采购工作采用“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性价比最高的物资进行采购。采购单位应避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零星采购物资的验收及付款应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整个采购过程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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