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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资产管理处 作者:邹玥  日期:2019-11-04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文件


成信校发〔2016110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结合实践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与开发,同时规范对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可申请立项自制:

1.仪器设备必须是实践教学和科研所必需的;

2.外购无现货,或外购价格昂贵;

3. 特殊复杂功能定制。

第二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申报立项: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申报单位首先应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表》,申请表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自制小组及成员名单、自制经费预算、自制设备验收标准、预期达到的技术功能目标、自制的必要性、完成时间等。然后由自制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对设备自制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专家应为自制仪器设备技术方向的3人以上的单数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应至少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专家总数的60%,论证报告上应由所有参与论证的专家签字。然后由申报单位向自制仪器设备经费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批,获得立项后,将《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表》及立项文件交由资产管理处备案,才能进行自制工作。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物资供应:

自制设备所需材料、器材、零部件原则上由承制单位自行购置,购置清单上要包括型号、规格、单价、数量、总价及产地等信息。符合材料、低值品、仪器设备管理标准的,应分别按照学校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因故需要延长自制时间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由承制单位负责人、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对自制项目进行延期,延长制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经努力不能完成原定的自制计划,必须详细写明原因,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大学自制仪器变更申请表》,由承制单位负责人、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承制单位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可撤销。

第六条 自制设备完成后,承制单位应首先自行检查试验,按照拟定的验收标准和技术测试报告,然后参照《成都信息工程大学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工作。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建账:

自制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即可转入使用单位资产账。自制设备入账金额按照成套设备计算,应包含成套自制设备的材料价格、对外加工费等。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实物管理和外购仪器设备一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经费管理:

自制设备全部费用(材料、器材、人工等)要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预算。外购的材料、元器件、耗材及外加工费用等直接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自制过程中,利用学校自有设备进行加工的,不再计算加工费。

第十条 在自制项目预算经费中节余部分收回学校计财。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比赛、展览等活动中获得奖励的,参照教学竞赛获奖的标准计入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废止。





2016829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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